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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朝酒文化之酒令(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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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高力士行令,高力士挟起一大块肉,塞入黄(纟番)绰口中,说“塞穴吉” 黄(纟番)绰遂取玄宗席前的金叵罗纳入靴内,说:“内财吉”据敦煌写本伯希和3247号,“塞穴吉”、“内财大吉利”等语词,是唐五代《具注历》中的术语。
《千字文》令 据《唐语林》卷6:贞元、元和之时,黎州刺史某人,曾举《千字文》令。令格为:取《千字文》一句,句中须带有禽鱼鸟兽之名。此黎洲刺史示令:“有虞陶唐” ——误以“虞”为“鱼”。众宴客忍笑不罚。至酒令巡至薛涛,涛应令云:“佐时阿衡”黎州刺史云此四字无鱼鸟,命罚薛涛酒。薛涛从容哂笑道:“‘衡’字尚有小鱼子,使君‘有虞陶唐’,都无一鱼。”宾客遂大笑。
一字惬音令 据宋秦再思《纪异录》及元辛文房《唐才子传》卷6:高骈任成都节度使时,曾设宴,命酒佐薛涛改一字惬音令。令格为:“须得一字象形,又须逐韵。”高骈起令:“口,有似没梁斗。”薛涛还令:“川,有似三条椽。”今人张篷舟《薛涛诗笺》考此“高骈”应为高崇文,云:“世传《一字令》为薛涛在高骈镇蜀时作。骈于乾符二年(公元875年)镇蜀,时涛已卒43年,时间固属不合;而其词之鄙,绝不类骈所作之诗,正可与高崇文《咏雪》诗相比。崇文镇蜀时,涛只37岁,有上崇文诗一首,故予以此令当属之崇文也。”
一字令 据《全唐诗》卷879:令狐楚曾邀顾非熊共饮。令狐楚知顾非熊捷辩,遂改一字令试之。令狐楚所改令云:“水里取一鼍,岸上取一驼,将者驼,来驼者鼍,是为驼驮鼍。”共五句,句尾字同用“驼”音。顾非熊还令:“屋里取一鸽,水里取一蛤,将者鸽,来合者蛤,是谓鸽和蛤。”亦五句,句尾字同用“鸽”音。令狐楚闻之大奇。
征书、俗语令 据《唐摭言》卷13:沈亚之晚年客游,于一筵席上为小辈所试。小辈举令,令格为“书、俗语各两句”。云:“伐木丁丁,鸟鸣嘤嘤;东行西行,遇饭遇羹。”前二句为书语,出自《诗经.伐木》;后二句为当时俗语。沈亚之答令:“如切如磋,如琢如磨;欺客打妇,不当喽罗。”前二句出自《诗经.淇奥》,为书语,后二句亦为俗语。
在古人的生活中,酒和歌舞是相伴随的。作为一个宫廷音乐品种的“燕乐”,早在《周礼》《仪礼》《礼记》时代,就已建立起服务于饮宴的制度。在中国最早的典籍之一——《尚书.伊训》中,已有“恒舞于宫,酣歌于室,时谓巫术”的燕乐记实。但酒宴歌舞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却是在隋唐时代出现的。同过去相比这一时期的宴饮娱乐显得更为活泼生动。
唐代有两种酒筵歌舞:一种是艺术观赏性质的酒筵歌舞,歌舞伎和观赏者这两种不同的身份。在这种歌舞中,节目是预定的,其内容主要是曲子歌唱和曲子舞蹈。另一种,是酒筵游戏性质的歌舞。在这种歌舞中,饮酒者同时是表演者,节目是临时确定的,其歌辞大都是即兴创作的作品。这时候的诗人曾以“樽中酒色恒宜满,曲里歌声不厌新”、“齐歌送清觞,起舞乱参差”的诗句描写了当时酒筵重视歌舞艺术的风格。到中唐,酒筵歌舞便遍布城乡,呈现出空前的盛况。所谓 “处处闻管弦,无非送歌声”,所谓“歌酒家家花处处”、“纷纷醉舞踏衣裳”,是当时酣歌醉舞景象的写照。这种景况导致了酒筵艺术成分的改变:过去作为宴饮辅助内容的歌舞,现在变成了酒筵上的主要节目:
酣歌口不停,狂舞衣相拂。(白居易《和〈寄天乐〉》)
樽酒未空欢未尽,舞腰歌袖莫辞劳。(白居易〈江楼宴别〉)
筵停匕箸无非听,吻带宫商尽是词(薛能《舞者》)
由于酒令歌舞化现象的丰富性,我们可以把唐代酒令歌舞发展过程,描写为“送酒歌舞—著辞歌舞—抛打歌舞—下次据令舞”这样一个次第演进的过程。
送酒歌舞的另一支来源,是古老的酒筵属舞。属舞的特点是:一人歌舞完毕而使其他人续作歌舞,彼此模仿,循环属报。
在唐代初、盛二期,常见的酒筵歌舞是自娱性的独歌独舞。李白为这种歌舞作过许多描写,例如《将进酒》说:“岑夫子,丹丘生,将进酒,杯莫停,与君歌一曲,请君为我倾耳听。”《独酌》说“独酌劝孤影,闲歌面芳林。”这种歌舞即兴而发,不须遵循游戏规则,因而不属酒令歌舞;但这种歌舞有劝酒的功能,乃代表了送酒歌舞中比较朴素的一种形式。从李白“劝尔一杯酒,拂尔裘上尘,尔为我楚舞,吾为尔楚歌”中可看到:这种歌舞是明显模仿了古代的自娱歌舞的。
唐代的送酒歌舞有如下特点:
(一) 大部分送酒歌舞是相互酬答,答歌与令歌须同一调。送酒歌唱的规则是依调著辞。
(二) 送酒采用一人持杯,请另一人歌的形式。酒巡至某人,某人即可持杯请另一人唱歌送酒。因此,它属于酒令范畴的歌唱。
《千字文》令 据《唐语林》卷6:贞元、元和之时,黎州刺史某人,曾举《千字文》令。令格为:取《千字文》一句,句中须带有禽鱼鸟兽之名。此黎洲刺史示令:“有虞陶唐” ——误以“虞”为“鱼”。众宴客忍笑不罚。至酒令巡至薛涛,涛应令云:“佐时阿衡”黎州刺史云此四字无鱼鸟,命罚薛涛酒。薛涛从容哂笑道:“‘衡’字尚有小鱼子,使君‘有虞陶唐’,都无一鱼。”宾客遂大笑。
一字惬音令 据宋秦再思《纪异录》及元辛文房《唐才子传》卷6:高骈任成都节度使时,曾设宴,命酒佐薛涛改一字惬音令。令格为:“须得一字象形,又须逐韵。”高骈起令:“口,有似没梁斗。”薛涛还令:“川,有似三条椽。”今人张篷舟《薛涛诗笺》考此“高骈”应为高崇文,云:“世传《一字令》为薛涛在高骈镇蜀时作。骈于乾符二年(公元875年)镇蜀,时涛已卒43年,时间固属不合;而其词之鄙,绝不类骈所作之诗,正可与高崇文《咏雪》诗相比。崇文镇蜀时,涛只37岁,有上崇文诗一首,故予以此令当属之崇文也。”
一字令 据《全唐诗》卷879:令狐楚曾邀顾非熊共饮。令狐楚知顾非熊捷辩,遂改一字令试之。令狐楚所改令云:“水里取一鼍,岸上取一驼,将者驼,来驼者鼍,是为驼驮鼍。”共五句,句尾字同用“驼”音。顾非熊还令:“屋里取一鸽,水里取一蛤,将者鸽,来合者蛤,是谓鸽和蛤。”亦五句,句尾字同用“鸽”音。令狐楚闻之大奇。
征书、俗语令 据《唐摭言》卷13:沈亚之晚年客游,于一筵席上为小辈所试。小辈举令,令格为“书、俗语各两句”。云:“伐木丁丁,鸟鸣嘤嘤;东行西行,遇饭遇羹。”前二句为书语,出自《诗经.伐木》;后二句为当时俗语。沈亚之答令:“如切如磋,如琢如磨;欺客打妇,不当喽罗。”前二句出自《诗经.淇奥》,为书语,后二句亦为俗语。
在古人的生活中,酒和歌舞是相伴随的。作为一个宫廷音乐品种的“燕乐”,早在《周礼》《仪礼》《礼记》时代,就已建立起服务于饮宴的制度。在中国最早的典籍之一——《尚书.伊训》中,已有“恒舞于宫,酣歌于室,时谓巫术”的燕乐记实。但酒宴歌舞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却是在隋唐时代出现的。同过去相比这一时期的宴饮娱乐显得更为活泼生动。
唐代有两种酒筵歌舞:一种是艺术观赏性质的酒筵歌舞,歌舞伎和观赏者这两种不同的身份。在这种歌舞中,节目是预定的,其内容主要是曲子歌唱和曲子舞蹈。另一种,是酒筵游戏性质的歌舞。在这种歌舞中,饮酒者同时是表演者,节目是临时确定的,其歌辞大都是即兴创作的作品。这时候的诗人曾以“樽中酒色恒宜满,曲里歌声不厌新”、“齐歌送清觞,起舞乱参差”的诗句描写了当时酒筵重视歌舞艺术的风格。到中唐,酒筵歌舞便遍布城乡,呈现出空前的盛况。所谓 “处处闻管弦,无非送歌声”,所谓“歌酒家家花处处”、“纷纷醉舞踏衣裳”,是当时酣歌醉舞景象的写照。这种景况导致了酒筵艺术成分的改变:过去作为宴饮辅助内容的歌舞,现在变成了酒筵上的主要节目:
酣歌口不停,狂舞衣相拂。(白居易《和〈寄天乐〉》)
樽酒未空欢未尽,舞腰歌袖莫辞劳。(白居易〈江楼宴别〉)
筵停匕箸无非听,吻带宫商尽是词(薛能《舞者》)
由于酒令歌舞化现象的丰富性,我们可以把唐代酒令歌舞发展过程,描写为“送酒歌舞—著辞歌舞—抛打歌舞—下次据令舞”这样一个次第演进的过程。
送酒歌舞的另一支来源,是古老的酒筵属舞。属舞的特点是:一人歌舞完毕而使其他人续作歌舞,彼此模仿,循环属报。
在唐代初、盛二期,常见的酒筵歌舞是自娱性的独歌独舞。李白为这种歌舞作过许多描写,例如《将进酒》说:“岑夫子,丹丘生,将进酒,杯莫停,与君歌一曲,请君为我倾耳听。”《独酌》说“独酌劝孤影,闲歌面芳林。”这种歌舞即兴而发,不须遵循游戏规则,因而不属酒令歌舞;但这种歌舞有劝酒的功能,乃代表了送酒歌舞中比较朴素的一种形式。从李白“劝尔一杯酒,拂尔裘上尘,尔为我楚舞,吾为尔楚歌”中可看到:这种歌舞是明显模仿了古代的自娱歌舞的。
唐代的送酒歌舞有如下特点:
(一) 大部分送酒歌舞是相互酬答,答歌与令歌须同一调。送酒歌唱的规则是依调著辞。
(二) 送酒采用一人持杯,请另一人歌的形式。酒巡至某人,某人即可持杯请另一人唱歌送酒。因此,它属于酒令范畴的歌唱。
编辑:阿洁 信息分类:释酒说酒
关键字:酒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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